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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

ENGINEERING MANAGEMENT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一、总  

凡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从事工作岗位的人员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岗位中,造成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或因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并导致人身伤害、死亡、以及环境污染破坏、使公司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等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均适用本规定。

二、事故报告

1.公司各项目部,凡发生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类别、等级和管理的内容报告到公司工程部,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伤亡事故可直接报告给公司总经理,报告的内容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漏报、虚报或者瞒报。

1)一般安全事故以上(含一般事故),在发生事故后报公司工程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以上,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总经理。(如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发生较大的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内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总经理。对发生较大的质量事应同时通知业主、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4)施工中造成的环境严重污染、水污染、群体工业气体中毒、放射性伤害等事故群体食物中毒。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工程部和综合部。如果范围较大应立即和相关部门联系,发现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在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筑(构筑)物倒塌、设备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项目经理除向工程部报告的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慨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及范围。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公司工程部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给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事故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并留下摄像或照片,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公司工程部门、综合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施工现场、社会等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三、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

1.事故的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工程部负责处置项目的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工作。

2)质量、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轻(微)伤或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由各项目部负责进行管理,项目部按规定进行申报和建挡。同时填写事故登记表,汇同事故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工程部备案。

4)公司成立以工程部牵头,综合部、成控部、财务部以及按事故性质派出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参与和协助政府组成的事故小组,进行事故调查。

5)死亡事故由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区工会、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工程部协助其事故调查。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通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以及对项目部及责任人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等进行认定后,由市、区安监局批复结案。同时公司工程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在找出事故原因和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按本办法和公司其他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后,行文处理。

6)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按《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的规定执行。对发生性质严重的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因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派出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所有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无条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人员对问询有遗漏的,可向事故调查组补充问询,调查材料上调查和被调查人均应签字。

8)事故目击者和知情者有权向调查组反映,检举事故的真相,任何人不得阻拦和打击报复。

9)对质量事故的认定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较大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质量事故;或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质量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含2人)以下重伤的。

3)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建筑(构筑)物倒塌、设备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四、考核处罚

1.凡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和个人,公司均按以下条款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1)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有意拖延报告期限、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给公司带来一定影响的责任者。

2)发生事故后,擅自改变或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配合事故调查,袒护和包庇事故的责任者。

3)对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有以下行为者。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质量事故发生后使用隐瞒手段未如实上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有意缩小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4.凡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的项目部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岗位履责人等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和岗位履责人依照下列处理;

1)凡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发生一次责任事故,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内。视其责任大小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处1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给与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凡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一次责任事故,死亡1人、重伤1-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60万元以内。对项目责任人视其责任人责任大小处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发生较大级的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应按规定逐层上报,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将另按个人年收入10%--40%给予罚款,并给与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4.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在60天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工程部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按直接经济损失的的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并给与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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