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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INEERING MANAGEMENT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1.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严肃查处职工伤亡事故,及时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合理的处理各类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

2.工伤事故调查及分析报告规定

2.1工伤事故调查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汪洋、副总经理吴高富、工程部经理李宪军及事故发生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组成。

2.1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3伤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5.3事故的简要经过;

2.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2.5.5已经采取的措施;

2.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5.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统计

3.1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准确的对各类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并建立事故统计台帐;

3.2事故发生单位应按公司要求每月按时将生产安全情况月底统计表上报公司工程部,在生产安全情况月度统计表中将发生的伤亡事故情况写明;

3.3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要求开展事故调查,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分析事故原因,对事故做出处理及预防整改措施。

4.事故处理、批复结案

4.1工伤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原因后,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4.2事故发生项目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书后,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决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罚款。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

4.3事故项目应将事故处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公司工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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